关于我们

乌兹别克斯坦中国商贸协会简介
一 商会宗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大使馆的指导和支持下,在乌兹别克斯坦国家法律框架下,乌兹别克斯坦中国商贸协会(以下简称商会)于2015年12月31日成立,是在乌兹别克斯坦司法部依法注册的第一个商贸自律组织,为加强全乌中资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各类政策信息、业务咨询和法律服务,加强中资企业与乌政府部门及商界的沟通,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中乌经贸关系发展提供一个有效平台。
商会成立后将与乌兹别克斯坦有关部门和塔什干市政府建立稳定的联系,为了以后更好地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奠定了最重要的基础。
商会以沟通、联络、信息咨询、救急助困为服务宗旨,实行对内信息资源共享,加强企业间沟通,对外扩大中资企业影响的策略,使广大会员更好地融入乌兹别克斯坦社会经济生活,内部互助,求生存,求发展。
在乌中资企业和华商与其它国家有很大不同,比如大商人少,老华侨少,富有的华侨少,同时在乌投资存在不少风险,因此商会把帮助会员依法经营、合规运作当作一项大事来抓。
商会低调运作,积极服务。把握政策,认清方向,努力搞好市场调研,向华商和中资企业在投资贸易方面提供指导和服务。

二 乌兹别克斯坦中国商会 – 章 程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乌兹别克斯坦中国商贸协会”(以下简称”商会”), 俄文名称为”Узбекско- Китайская торговая ассоциация “(简称”УКТС”),本会系全乌各地中资企业、中资企业商会、协会、联谊会的联合组织,为非盈利性的社团,总部注册于塔什干。
第二条 商会的主要任务:
(一) 加强全乌中资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定期或不定期通过网站、刊物、讲座、研讨会等多种形式,交流经验、共享资源,并为会员提供国内经济发展及国家政策的最新信息,以及在乌开拓业务提供咨询和法律服务。
(二) 加强与乌政府、商界的沟通,反映中资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代表会员与乌方交涉经济商务等方面的相关事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乌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
(三) 加强与中国各级政府机构、商会、企业的联系,介绍乌投资环境及相关法律,为会员在乌立足、发展提供服务。
第三条 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成员为加入商会的各个成员机构。
第四条 理事会成员应为在乌合法注册的中资企业,并经常务理事推荐,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成为理事会成员。
第五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听取和审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讨论和决定商会的重大事宜;
(三) 修改商会的章程;
(四) 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会成员;
(五) 增选或免除理事会成员。
第六条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年会,会议时间和议题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七条临时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召开。
第八条 理事因故不能参加理事会会议,可指派代表出席,并代为投票表决。
第九条 最低参会人数及表决:参会理事或其代表占总数三分之二构成理事会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表决通过的事项为理事会有效决议。

三 常务理事会
第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共6名,常务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条 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执行职权。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权:
(一) 制订商会的工作方针,任务目标和工作计划;
(二) 向理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年会讨论议题;
(三) 研究决定商会的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
(四) 审查和接纳新会员;
(五) 讨论决定聘请商会的顾问、律师等人员。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日期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第一周。
第六条 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可由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
第七条 常务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参加常务理事会或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可指派代表参加,并代为投票表决。

四 会长、副会长及行政机构
第一条 商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四人;会长、副会长在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选举结果由常务理事会提交理事会批准同意。会长、副会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条 商会的工作在会长领导下按各常务理事的分工进行。
第三条 商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通过任命。
第四条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工作,负责商会的日常事务及联络工作。

五 会员
第一条 凡遵守本章程、按时缴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的全乌各地的中资企业、派出机构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二条 申请成为商会会员,应向常务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
第三条 会员权利:
(一) 有自由表达意见,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二) 遭受不公正待遇,有得到商会支持、协助的权利;
(三) 优先、免费或优惠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 享有商会提供、介绍和推荐的各种商机的优先权利;
(五) 享有商会提供的其它各种服务和便利;
(六) 有权了解商会的活动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四条 会员义务:
(一) 遵守商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维护商会的形象和名誉;
(二) 执行商会的决议;
(三) 支持和参加商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四) 对商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按期缴纳会费。

六 会费
第一条 商会经费来源于会费,捐助,以及部分服务项目的收入。
第二条 副会长以上单位每年向商会缴纳会费200美元。
第三条 理事单位及雇员在10人以上(含10人)的企业或机构每年向商会缴纳会费250美元。
第四条 会员会费及缴纳方法:
(一) 雇员在10人以下、5人以上(含5人)的企业或机构每年会费为150美元。
(二) 5人以下的每年会费为100美元。
(三) 直属会员按上述标准向商会缴纳会费。
第五条 商会帐目每年向理事会公布。

七 章程修改
第1条 本章程修改需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
八 附则
第1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商会。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日乌兹别克斯坦中国商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