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22.09.2016
  • 新疆兵团第三届绿洲产业博览会开幕
  • 9月21日,为期四天的第三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绿洲产业博览会开幕,中外嘉宾及客商与会开展交流,寻求合作,寻觅商机,共同助力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 来自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格鲁吉亚、亚美尼亚、巴基斯坦、英国、马来西亚9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政府官员、商协会负责人、驻华使节及企业家,以及国家部委、援疆省市、新疆自治区、新疆兵团及其相关部门领导,新疆兵团各师(市)领导,国内有关商协会、企业界的嘉宾出席开幕式。 据悉,第三届新疆兵团绿洲产业博览会以“开放兵团,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为主题,共设置展览展示区3万平方米,展示新疆兵团“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成就,展望“十三五”发展目标,以农业科技、文化交流、旅游发展、经贸合作等领域为展示重点,与境内外企业共享发展机遇、实现互利共赢,促进新疆兵团同兄弟省区市、周边国家的互利合作。 新疆兵团党委书记、政委孙金龙称,本次博览会得到了国家商务部、农业部和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格鲁吉亚、巴基斯坦等丝路沿线国家主管部门的鼎力支持,是新疆兵团在国家“一带一路”愿景和新疆加快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的大背景下,会同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国内省市及新疆地方和中外客商,扩大交流合作、共同集聚优势、深化向西开放的重要平台。 urumchi3 urumchi2urumchi-1        
  • 07.07.2016
  • 乌兹别克斯坦议员:我们为乌中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感到自豪
  • 乌兹别克斯坦议员吉洛罗姆·法伊季耶娃日前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乌方对乌中关系近期提升至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感到自豪。法伊季耶娃认为,发展乌中两国的长远合作非常关键。“中国是乌兹别克斯坦的战略伙伴,我们为两国合作感到自豪。 正如我们总统卡里莫夫所说,中国不仅参与,而且有能力解决全球政治经济问题。”她说,拥有中国这样的朋友和伙伴是乌兹别克斯坦人民莫大的荣幸。卡里莫夫总统说,乌兹别克斯坦人民的福祉就是中国人民的福祉,中国人民的幸福也是乌兹别克斯坦人民的幸福。就像乌兹别克斯坦谚语所说:先选择朋友和伙伴,再选择道路。法伊季耶娃表示,我们同中国一直保持着友好合作,这样的合作引导我们走向和平、稳定、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并为人民创造幸福。1467356400_uzbekistan-kitay-flag
  • 04.05.2016
  • 新闻中国
  • 远远的,远远超出了国家的口头山,元音和辅音活鱼文本。逗号小腰,但奸诈线再次拿起它高,所以在全国有文字语言!其语义的海洋。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

  • Принято Постановление Президента от 03.12.2024 г. № 417 «О дополнительных мерах по поддержке производителей и созданию для них широких возможностей в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х закупках».   С 1 января 2025 года внедряется открытая и прозрачная Экосистема производителей, в рамках которой предусмотрены:
    • разработка промышленной карты о производителях в разрезе регионов и товаров;
    • установление кооперационных связей между госзаказчиками и производителями, создание возможностей для заключения офтейк-контрактов;
    • организация свободной торговой площадки в форме «маркетплейс» в формате «В2В» и «В2С»;
    • закупка товаров госзаказчиками в приоритетном порядке у производителей, включенных в Экосистему производителей, за исключением закупок в рамках проектов с участием международных финансовых институтов и зарубежных правительственных финансовых организаций, по которым установлен отдельный порядок.
      Министерство экономики и финансов определено организацией, ответственной за полное внедрение и обеспечение устойчивого функционирования Экосистемы производителей.   Для дальнейшего расширения участия производителей в госзакупках внедряется система «тадбиркорбай» на основе принципа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е закупки – подспорье бизнесу».   Регистрация производителей на специальном информационном портале госзакупок, их оферты размещаются во всех электронных системах госзакупок одновременно.   На торгах, проводимых посредством электронного магазина и аукциона на понижение стартовой цены, производителям осуществляется оплата соразмерно поставленному ими объему товаров.   Производителям с «высоким» и «средним» рейтингом устойчивости будут предоставляться скидки в размере 50 % комиссионного сбора за участие в госзакупках – во всех электронных системах. Им также разрешается не вносить дополнительный задаток.   С 1 января 2025 года ключевые показатели эффективности деятельности руководителей и заместителей руководителей республиканских органов исполнительной власти и хозяйственных объединений определяются на основе таких критериев, как резкое сокращение объема заключаемых прямых договоров, а также импорта при осуществлении госзакупок.   Кроме того, внедряется скоринговая система оценки деятельности субъектов предпринимательства, принимающих участие в закупочной процедуре в качестве претендента на осуществление госзакупок, на специальном информационном портале на основе сведений, полученных из электронных информационных систем, без человеческого фактора.   Документ опубликован в Национальной базе данных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а и вступил в силу 04.12.2024 г.   Лола Абдуазимова Подробнее: https://www.norma.uz/ru/novoe_v_zakonodatelstve/predprinimatelyam_rasshiryat_vozmojnosti_dlya_uchastiya_v_goszakupkah
  • 第1条本法的目的

    本法的目的是规范投资活动方面的关系。 第二条投资活动的立法

    投资活动的法律由本法和其他法律行为。 如果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国际条约规定比规定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立法上的投资活动与其他规则,国际协议的规则。 第三条基本概念

    在本法以下几个基本概念被应用: 投资 - 有形和无形的利益和权利给他们,包括知识产权,以及再投资,投资于法律不禁止企业及其他活动物体; 投资者 - 投资标的,投资自有资金和吸引其他投资资源投资活动的对象; 投资义务 - 投资者的义务,接受他们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提供投资项目; 投资活动 - 一组相关的投资的实施主体的投资活动的行为; 投资活动的参与者 - 投资活动的主体,确保投资者的订单的执行; 再投资 - 从创业等活动的对象投资的任何收入不是由法律,包括利润,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许可证和手续费,技术援助费,维修等形式的报酬禁止。 LexUZsharҳi 见也。艺术的第二部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外商投资»法3。 该项目的目的第四条投资类型

    目标对象的投资分为资本,创新社会。 对于资本投资包括在创造和固定资产,包括新的建筑,现代化,改建,技术重新装备的复制的投资,以及其他形式的物质生产的发展。 通过创新的投资包括在新的或改进的产品的生产过程(工程,服务),商业活动一个新的营销方法或组织方法的设计和开发的投资。 社会投资包括人的潜能,技能和工作经验,以及其他形式的无形效益发展的发展进行投资。 投资形式第五条

    是投资的形式如下: 建立在他们的法定基金(授权资本),其中包括收购的财产和股份法人或股权的; 购买有价证券,其中包括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居民发行的债务证券; 优惠,包括特许权的勘探,开发,生产或使用自然资源的收购; 在依法财产权,包括知识产权的归属权,以及贸易和服务设施,与它们所在的土地一起购买; 所有权的取得和使用的土地(包括租赁的基础上)和其他自然资源。 投资可以用其他形式不抵触法律进行。 改变着原有的或再投资的投资,并不会改变自己的投资性格的形式。 第六条投资项目 投资项目 - 一组旨在使经济,社会及其他利益相关投资活动。 投资项目包括: 技术项目的开发; 确定投资项目设计师; 开发和项目文件; 高清技术,设备和实施,以实施投资项目工程的方法; 确定资金来源; 投资活动参与者的定义; 检查和协调,项目文档,投资活动的参与者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包括项目的财务,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评估; 对投资项目的实施决定; 设备供应商,并根据载于前期设计和设计文档,以及与立法的条件要求承包商的选择的定义; 由投资者和投资项目,包括融资,供应,安装和设备,建筑和安装工作,从投资项目的实施利益分配的委托实施投资活动的参与者达成的承诺和协议的履行; 监测对投资者和投资活动的参与者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的部分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需要一致性和执行本文的第二部分中提到的活动,是投资活动符合法律科目确定。 LexUZsharҳi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参阅。在形成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投资方案的程序规定,由9月12日内阁批准了2003年№395,在开发,检查及日期为6月7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核准的投资项目的文档的审批监管, 2007年№110。 第七条投资资源 对于投资的资源包括: 现金及其他金融资产,包括贷款,股票和其他证券; 动产和不动产(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有形资产)和权利的人; 知识产权,包括一套技术,科技,商业等方面的知识,形式的技术文档,技术和生产经验特定类型的生产诀窍组织起草的,必要的; 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其他物权的所有权。 投资资源可以被分配,并根据法律的其他值。 第八条投资活动的对象 投资的对象是不被法律禁止企业及其他活动的对象。 LexUZsharҳi 例如,按照法律“大众媒体”的第8条是不允许的媒体实体的创建,在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以上外商投资的份额。 禁止投资于设施,创建和使用其中不符合健康与卫生,放射,生态,建筑和城市规划等要求的法律,侵犯的权利和个人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投资活动的第9条主题 投资活动的主体(投资者和投资活动的参与者)可能是: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自然人),法人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居民; 政府和公共机构在该领域; 外国政府,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和外国法人和公民的行政或地方机构,以及无国籍人士。 投资者可以作为客户端(存款),债权人,客户,全心全意为投资活动中按照法律的参与者。 投资活动的参与者作为出资人的基础上,行政命令结束了与投资者的合同。 投资者的第10条权利 投资者具有的权利: 确定体积,种类,形式和投资的方向; 进入与投资活动,通常是因为竞争力(招标)拍卖的结果,个人和法人的合同; 占有,使用以及他们的投资,并在法律规定的方式投资活动的成果处置; 独立和自由支配投资活动,税款和其他强制性付款后收到的收入; 利用财产和所有制权属于他的任何财产权利,作为抵押物的各类被它采取的义务,包括吸引依法借入资金的义务; 接受他的投资和其他资产的征用的情况下,适当补偿; 接受所造成的非法行为(不作为)和决定国家机构,政府部门在该领域及其官员损害赔偿。 投资者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其他权利。 LexUZsharҳi 此外,请参阅。艺术。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外商投资”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10法“关于保障和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利的措施。” 第11条:投资者的的职责 投资者有义务: 纳税和依法其他强制性付款; 履行其与投资有关承担的合同义务; 获得投资项目的审查意见,符合卫生和个人卫生,辐射,生态,建筑和城市规划等要求的条款; 以弥补造成参与者的投资业绩或合同义务不当造成的损失; 开展现场政府和公共部门的要求,以自己的权力范围内得到满足。 投资者可在依法其他义务。 LexUZsharҳi 也看看。艺术。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外国投资”的11法。 第十二条投资活动参与者的权利 投资活动的会员有权利: 有竞争力(招标)拍卖中的一员; 进入与投资者执行他们的订单合同; 涉及其合同义务的其他人的投资业绩,除非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的; 处置取得的降低设备的投资活动的实际值的结果的积蓄,除非另有法律或合同规定。 投资活动的成员可能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13条投资活动参与者的义务 投资活动的会员必须: 遵守规则,条例和立法确立监管要求; 及时妥善履行合同的; 以弥补造成对投资者的投资业绩或合同义务不当造成的损失; 开展现场政府和公共部门的要求,以自己的权力范围内得到满足; 使用以达到预期目的的资金; 以获得开展受许可活动的许可证。 LexUZsharҳi 见,活动,实现其由要求日5月12日乌兹别克斯坦最高会议决议批准许可名单,2001年№222-II。 投资活动的成员可能有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14条定价在投资活动 商品(工程,服务)在投资过程中的费用由大赛(招标)中标结果确定,并在规定的情况下通过立法 - 下直接签订合同。 LexUZsharҳi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参阅。艺术。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民法典356。 在情况下,在市场价格的投资活动的主体的主导地位在依法被授权的政府机构监管。 LexUZsharҳi 见第3章(“贸易和经济集中反垄断监管”)法“关于大赛”及日期10月28日内阁的决议,2010№239“关于申报(批准)的订单的进一步完善和建立管制价格的措施(关税)货物(工程,服务)“。 投资活动的第15条国家调控 投资活动的国家调控是通过进行: 提高投资活动的法律框架; 授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权利; 制定法规,规章和监管要求; 应用支持竞争措施; 信贷政策和定价政策; 建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条件; 投资项目的审查建立机制; 监测列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投资计划投资项目的实施。 LexUZsharҳi 见,包括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由11月15日内阁批准的投资计划项目的准备和实施的状态监视的位置,2005年№251。 投资活动状态调节可以用其他方式来进行,按照法律。 第16条刺激投资活动 国家鼓励投资活动方式: 开创了实现投资活动的良好的投资环境; 权利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的税收和海关特权和偏好在每种情况下确定的期间内,根据活动的类型和投资的体积; 建立自由经济区; 国际协议。 第17条的集中式和非集中投资 集中投资发了言: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信托基金预算的国家预算; 外国投资和贷款,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担保项下贷款的吸引力。 集中投资,其权力范围内的地方政府和公共机构管理。 集中投资主要集中在经济的优先领域国家方案的执行情况,以及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国际条约的框架。 关于使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预算资金的决定,国家信托基金的预算共同资助在与国际金融机构,与乌兹别克斯坦签订的合同的基础上通过合作开展的投资项目。 在非集中投资: 投资人自己的手段; 银行贷款,包括那些从外国银行获得的,没有保证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外国直接投资。 非集中投资可以进行​​,并从其他来源不抵触法律。 仅由投资者管理的非集中投资。 第18条对投资决策的执行操作 集中式投资的实施决策是由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预测的基础上,公共当局作出的,针对科学技术和复杂的政府项目和可行性研究以确定这些投资的可行性。

  • 第1条宗旨和法律的目标 该法规定的法律依据,并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外国投资的过程。该法的主要目标是:促进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并将其纳入鼓励外商投资的世界经济体系的经济发展;吸引和有效地利用外资的财力,物力,智力等资源,现代外国的技术和管理经验的。 第2条的立法对外国投资 外资立法由本法规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保障和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利的措施”的规定,其他法律行为。如果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国际条约规定比那些由外国投资,国际条约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其他规则。 第三条外国投资 外商投资是公认的各类有形和无形的利益和权利给他们,包括知识产权,以及再投资的外国投资者的创业活动和其他活动物体投资不被法律禁止。再投资认可的外国投资任何收入,导致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以及外国投资者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在不经立法,包括利润,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许可和佣金费,技术援助费禁止企业及其他活动的对象投资维护和其他形式的报酬。 (第3条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2014年日1月20日,措辞文本№ZRU-365 - NW RU,2014年,№4,项目45)。 第四条外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可以是: 外国政府,外国政府的行政或地方机构; 根据按照国家或受国际公法之间的协议或其他协议的国际组织; 法人实体,任何其他的合作伙伴关系,组织或协会的基础和表演按照外国的法律行为;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永久居留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之外。 (第四条第五项,修订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日期为2014年1月20日,法№ZRU-365 - NW RU,2014年,№4,项目45)。 第五条形式的外国投资 外国投资者可以在共和国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的投资: 在认可基金参股与法人,共同确立的经济社会和公司,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企业的其他财产(或)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自然人; 创造和经济社会和公司,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企业,完全属于外国投资者的发展; 物业,股票和其他证券收购; (经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2014年日1月20日,法第5条的第四段№ZRU-365 - NW RU,2014年,№4,项目45)。 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专利,商标,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名称,专有技术和商誉(商誉)的投资; 优惠,包括特许权的勘探,开发,生产或使用自然资源的收购; 收购产权贸易,服务处所的对象,对它们放置在土地,以及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包括租赁的基础上),和自然资源在一起。 权收购搜索,勘探和矿物提取在地下区域按照产量分成协议。 (第5条,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2014年日1月20日的缩进第八法补充№ZRU-365 - NW RU,2014年,№4,项目45)。 外国投资者可以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其他形式不抵触的现行立法境内进行投资。 在变化的形式在原有的或重新进行对外投资,并不会改变他们作为投资的性质。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可以设立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并享受全部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保障和特权。 乌兹别克斯坦与外商投资企业的了解企业,其中外资股(股)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或授权资本。他们的行为在不抵触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立法任何组织和法律形式。一个外国投资企业的参与者应该是这个法案的第二,第三或第四第4条中规定外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企业可以由公司成立或收购在以前成立的企业,外国投资者权益(股票,股吧)没有这样的企业对外投资或收购完全,包括私有化进程的结果来创建。 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国家注册的那一刻起获得法律实体的权利。 (部分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的2014年日1月20日,措辞第六条四№ZRU-365 - NW RU,2014年,№4,项目45)。 按照日期为11月30日总统令,1996№UP-1652的外国投资企业都受到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及其地方机构国家注册是新建立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企业法定基金的规模不得低于其数额相当于150000美元; b)该企业一定是外国法人的成员之一;三)外商投资的份额是企业的法定基金不低于30%。商业实体和登记证的登记状态登记手续,由8月20日内阁批准了一系列条例州登记的先后顺序,2003№357。 外国投资企业,以及必要的许可证在“一个窗口”的原则,适当的公共权力执行国家注册。 (第6条是由2014年日1月20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第五法律的一部分补充№ZRU-365 - NW RU,2014年,№4,项目45)。 第七条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外国投资企业代表处 外商投资企业可在乌兹别克斯坦子公司的领土内建立具有法律实体,以及办公室和其他独立的单元不属于法人,符合乌兹别克斯坦的立法要求的权利分支机构。 乌兹别克斯坦的子公司外,可以创建,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外商投资的其他细分。 第八条工会企业 与按照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立法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愿建立在乌兹别克斯坦协会,公司,企业,财团等经济团体的领土,以及在现有协会的正式成员进入。 第九条对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外国投资的法律制度 国家保障和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利,投资活动对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的实施。 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提供公平,公正的待遇,充分和持续的保护和安全性。比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际条约规定这种模式不能少有利。 外商投资的法律制度不能大于对个人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实体的投资相应的制度不太有利。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立法可能包含依照国际法,限制或在经济上和活动的某些行业外国投资的禁令的普遍接受的规范,以保护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安全利益。 看到的。法“关于大众媒体”的第8条。 侵犯权利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保障外国投资者的利益恢复,由法律作出规定,其中包括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际条约。 外国投资者的第10条权利 按照国际法的原则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外国投资者拥有的权利: 自主确定的金额,类型和投资的目的地; 进入与个人和投资活动的法律实体的合同; 占有,使用以及他们的投资和投资活动的结果处理。据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占有,使用和处置权的决定,其结果可按照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立法被转移到其他法人实体和个人。在他们的合同的基础上规定的权利转让双方之间的关系; 使出国申请专利,并在乌兹别克斯坦属于他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活动产生的决定; 独立和自由支配的收入(包括其通畅遣返),投资活动而获得的,税款和其他强制性付款后;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2014年日1月20日,措辞第10节的第六段№ZRU-365 - NW RU,2014年,№4,项目45)。 涉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现金贷款的形式; 用这笔资金在他们的帐户在国内外汇市场上购买外汇本国货币; 获得权利的案件和法律规定条件的土地; 利用财产和属于自己的产权作抵押,各种大会通过的各项义务,包括吸引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立法借入资金的义务的任何财产权利; 接受他的投资和其他资产的征用的情况下,适当补偿; 接受所造成的非法行为(不作为)和决定国家机构,政府部门在该领域及其官员损害赔偿。 外国投资者 - 个人,外国投资者的官员 - 法人已经进入并留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为他们的股份(存款,股票)的外商投资企业到相应的多次入境签证的整个期间的权利。 (第10条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2014年日1月20日,法两部分补充№ZRU-365 - NW RU,2014年,№4,项目45)。 外国投资者具有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外国投资者的义务 外国投资者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应境内投资活动的实施: 遵守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现行立法; 纳税并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立法其他强制性付款;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的日期为2014年1月20日,措辞第11条的第三款№ZRU-365 - NW RU,2014年,№4,项目45)。 负责他在投资方面承担的合同义务; 得到遵守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立法而产生的卫生,环境和其他债权方面的投资项目的专家意见;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参阅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的生态学专家”。 从各种形式的关于其投资活动或政府和公共部门的合作伙伴的领域直接和(或)间接影响非法为了获得比竞争对手更多的好处和优势避免。 外国投资者应在一般基础上违反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立法的责任,并与他们的财产满足,所有制权属于他,这可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立法行为征收。 第十二条外国投资者的经济活动 外国投资者,包括制造,销售,企业与外商投资,其附属公司,联营公司及其他机构,以及商业协会和工会重组或清算的经济活动,外商投资企业的资金的形成,危险废物和其他协定的缔结,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管辖。 外国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立法缴纳税款和其他强制性付款。 (经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于2008年12月31日该法第12条№ZRU-197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2008年的立法收集,№52,第513条)。 新成立的外国投资企业,其中以货币形式外国投资者的出资不超过五百万美元以下,与税收法规的变化,有权向有关税收和其他强制性付款的规则和规章国家注册之日起适用十年,列表其中规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的决定,在他们国家登记的日期。 (第12条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2014年日1月20日,法三部分补充№ZRU-365 - NW RU,2014年,№4,项目45)。 企业外币外国投资的所有费用必须在自己的外汇收入的支出,以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其他法律认可的外汇来源提供。其货币自给自足可以建立联合体,协会和其他组织结构的框架来实现。 外国投资企业在符合乌兹别克斯坦的立法要求独立开展进出口业务。出口自己的产品不受许可证和配额。 外国投资企业有权许可进口的产品为自己生产需要按照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立法。确定为出口提供自己生产的过程,并通过企业进口用于自己的需求的产品,乌兹别克斯坦内阁成立。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参阅。在程序规定用于确定企业为自己生产需要外国投资,5月16日批准了内阁进口的财产,2011№自己生产的136和决心货物规则(工程,服务)豁免的申请和硬通货的出口喜好(注册号2195来自2011年2月16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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