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宗旨和法律的目标
该法规定的法律依据,并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外国投资的过程。该法的主要目标是:促进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并将其纳入鼓励外商投资的世界经济体系的经济发展;吸引和有效地利用外资的财力,物力,智力等资源,现代外国的技术和管理经验的。
第2条的立法对外国投资
外资立法由本法规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保障和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利的措施”的规定,其他法律行为。如果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国际条约规定比那些由外国投资,国际条约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其他规则。
第三条外国投资
外商投资是公认的各类有形和无形的利益和权利给他们,包括知识产权,以及再投资的外国投资者的创业活动和其他活动物体投资不被法律禁止。再投资认可的外国投资任何收入,导致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以及外国投资者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在不经立法,包括利润,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许可和佣金费,技术援助费禁止企业及其他活动的对象投资维护和其他形式的报酬。 (第3条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2014年日1月20日,措辞文本№ZRU-365 – NW RU,2014年,№4,项目45)。
第四条外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可以是:
外国政府,外国政府的行政或地方机构;
根据按照国家或受国际公法之间的协议或其他协议的国际组织;
法人实体,任何其他的合作伙伴关系,组织或协会的基础和表演按照外国的法律行为;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永久居留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之外。
(第四条第五项,修订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日期为2014年1月20日,法№ZRU-365 – NW RU,2014年,№4,项目45)。
第五条形式的外国投资
外国投资者可以在共和国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的投资:
在认可基金参股与法人,共同确立的经济社会和公司,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企业的其他财产(或)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自然人;
创造和经济社会和公司,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企业,完全属于外国投资者的发展;
物业,股票和其他证券收购;
(经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2014年日1月20日,法第5条的第四段№ZRU-365 – NW RU,2014年,№4,项目45)。
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专利,商标,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名称,专有技术和商誉(商誉)的投资;
优惠,包括特许权的勘探,开发,生产或使用自然资源的收购;
收购产权贸易,服务处所的对象,对它们放置在土地,以及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包括租赁的基础上),和自然资源在一起。
权收购搜索,勘探和矿物提取在地下区域按照产量分成协议。
(第5条,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2014年日1月20日的缩进第八法补充№ZRU-365 – NW RU,2014年,№4,项目45)。
外国投资者可以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其他形式不抵触的现行立法境内进行投资。
在变化的形式在原有的或重新进行对外投资,并不会改变他们作为投资的性质。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可以设立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并享受全部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保障和特权。
乌兹别克斯坦与外商投资企业的了解企业,其中外资股(股)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或授权资本。他们的行为在不抵触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立法任何组织和法律形式。一个外国投资企业的参与者应该是这个法案的第二,第三或第四第4条中规定外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企业可以由公司成立或收购在以前成立的企业,外国投资者权益(股票,股吧)没有这样的企业对外投资或收购完全,包括私有化进程的结果来创建。
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国家注册的那一刻起获得法律实体的权利。
(部分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的2014年日1月20日,措辞第六条四№ZRU-365 – NW RU,2014年,№4,项目45)。
按照日期为11月30日总统令,1996№UP-1652的外国投资企业都受到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及其地方机构国家注册是新建立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企业法定基金的规模不得低于其数额相当于150000美元; b)该企业一定是外国法人的成员之一;三)外商投资的份额是企业的法定基金不低于30%。商业实体和登记证的登记状态登记手续,由8月20日内阁批准了一系列条例州登记的先后顺序,2003№357。
外国投资企业,以及必要的许可证在“一个窗口”的原则,适当的公共权力执行国家注册。
(第6条是由2014年日1月20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第五法律的一部分补充№ZRU-365 – NW RU,2014年,№4,项目45)。
第七条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外国投资企业代表处
外商投资企业可在乌兹别克斯坦子公司的领土内建立具有法律实体,以及办公室和其他独立的单元不属于法人,符合乌兹别克斯坦的立法要求的权利分支机构。
乌兹别克斯坦的子公司外,可以创建,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外商投资的其他细分。
第八条工会企业
与按照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立法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愿建立在乌兹别克斯坦协会,公司,企业,财团等经济团体的领土,以及在现有协会的正式成员进入。
第九条对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外国投资的法律制度
国家保障和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利,投资活动对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的实施。
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提供公平,公正的待遇,充分和持续的保护和安全性。比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际条约规定这种模式不能少有利。
外商投资的法律制度不能大于对个人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实体的投资相应的制度不太有利。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立法可能包含依照国际法,限制或在经济上和活动的某些行业外国投资的禁令的普遍接受的规范,以保护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安全利益。
看到的。法“关于大众媒体”的第8条。
侵犯权利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保障外国投资者的利益恢复,由法律作出规定,其中包括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际条约。
外国投资者的第10条权利
按照国际法的原则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外国投资者拥有的权利:
自主确定的金额,类型和投资的目的地;
进入与个人和投资活动的法律实体的合同;
占有,使用以及他们的投资和投资活动的结果处理。据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占有,使用和处置权的决定,其结果可按照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立法被转移到其他法人实体和个人。在他们的合同的基础上规定的权利转让双方之间的关系;
使出国申请专利,并在乌兹别克斯坦属于他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活动产生的决定;
独立和自由支配的收入(包括其通畅遣返),投资活动而获得的,税款和其他强制性付款后;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2014年日1月20日,措辞第10节的第六段№ZRU-365 – NW RU,2014年,№4,项目45)。
涉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现金贷款的形式;
用这笔资金在他们的帐户在国内外汇市场上购买外汇本国货币;
获得权利的案件和法律规定条件的土地;
利用财产和属于自己的产权作抵押,各种大会通过的各项义务,包括吸引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立法借入资金的义务的任何财产权利;
接受他的投资和其他资产的征用的情况下,适当补偿;
接受所造成的非法行为(不作为)和决定国家机构,政府部门在该领域及其官员损害赔偿。
外国投资者 – 个人,外国投资者的官员 – 法人已经进入并留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为他们的股份(存款,股票)的外商投资企业到相应的多次入境签证的整个期间的权利。
(第10条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2014年日1月20日,法两部分补充№ZRU-365 – NW RU,2014年,№4,项目45)。
外国投资者具有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外国投资者的义务
外国投资者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应境内投资活动的实施:
遵守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现行立法;
纳税并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立法其他强制性付款;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的日期为2014年1月20日,措辞第11条的第三款№ZRU-365 – NW RU,2014年,№4,项目45)。
负责他在投资方面承担的合同义务;
得到遵守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立法而产生的卫生,环境和其他债权方面的投资项目的专家意见;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参阅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的生态学专家”。
从各种形式的关于其投资活动或政府和公共部门的合作伙伴的领域直接和(或)间接影响非法为了获得比竞争对手更多的好处和优势避免。
外国投资者应在一般基础上违反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立法的责任,并与他们的财产满足,所有制权属于他,这可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立法行为征收。
第十二条外国投资者的经济活动
外国投资者,包括制造,销售,企业与外商投资,其附属公司,联营公司及其他机构,以及商业协会和工会重组或清算的经济活动,外商投资企业的资金的形成,危险废物和其他协定的缔结,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管辖。
外国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立法缴纳税款和其他强制性付款。
(经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于2008年12月31日该法第12条№ZRU-197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2008年的立法收集,№52,第513条)。
新成立的外国投资企业,其中以货币形式外国投资者的出资不超过五百万美元以下,与税收法规的变化,有权向有关税收和其他强制性付款的规则和规章国家注册之日起适用十年,列表其中规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的决定,在他们国家登记的日期。
(第12条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2014年日1月20日,法三部分补充№ZRU-365 – NW RU,2014年,№4,项目45)。
企业外币外国投资的所有费用必须在自己的外汇收入的支出,以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其他法律认可的外汇来源提供。其货币自给自足可以建立联合体,协会和其他组织结构的框架来实现。
外国投资企业在符合乌兹别克斯坦的立法要求独立开展进出口业务。出口自己的产品不受许可证和配额。
外国投资企业有权许可进口的产品为自己生产需要按照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立法。确定为出口提供自己生产的过程,并通过企业进口用于自己的需求的产品,乌兹别克斯坦内阁成立。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参阅。在程序规定用于确定企业为自己生产需要外国投资,5月16日批准了内阁进口的财产,2011№自己生产的136和决心货物规则(工程,服务)豁免的申请和硬通货的出口喜好(注册号2195来自2011年2月16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