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资活动

第1条本法的目的

本法的目的是规范投资活动方面的关系。

第二条投资活动的立法

投资活动的法律由本法和其他法律行为。
如果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国际条约规定比规定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立法上的投资活动与其他规则,国际协议的规则。

第三条基本概念

在本法以下几个基本概念被应用:
投资 – 有形和无形的利益和权利给他们,包括知识产权,以及再投资,投资于法律不禁止企业及其他活动物体;
投资者 – 投资标的,投资自有资金和吸引其他投资资源投资活动的对象;
投资义务 – 投资者的义务,接受他们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提供投资项目;
投资活动 – 一组相关的投资的实施主体的投资活动的行为;
投资活动的参与者 – 投资活动的主体,确保投资者的订单的执行;
再投资 – 从创业等活动的对象投资的任何收入不是由法律,包括利润,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许可证和手续费,技术援助费,维修等形式的报酬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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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也。艺术的第二部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外商投资»法3。

该项目的目的第四条投资类型

目标对象的投资分为资本,创新社会。
对于资本投资包括在创造和固定资产,包括新的建筑,现代化,改建,技术重新装备的复制的投资,以及其他形式的物质生产的发展。
通过创新的投资包括在新的或改进的产品的生产过程(工程,服务),商业活动一个新的营销方法或组织方法的设计和开发的投资。
社会投资包括人的潜能,技能和工作经验,以及其他形式的无形效益发展的发展进行投资。

投资形式第五条

是投资的形式如下:
建立在他们的法定基金(授权资本),其中包括收购的财产和股份法人或股权的;
购买有价证券,其中包括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居民发行的债务证券;
优惠,包括特许权的勘探,开发,生产或使用自然资源的收购;
在依法财产权,包括知识产权的归属权,以及贸易和服务设施,与它们所在的土地一起购买;
所有权的取得和使用的土地(包括租赁的基础上)和其他自然资源。
投资可以用其他形式不抵触法律进行。
改变着原有的或再投资的投资,并不会改变自己的投资性格的形式。

第六条投资项目
投资项目 – 一组旨在使经济,社会及其他利益相关投资活动。
投资项目包括:
技术项目的开发;
确定投资项目设计师;
开发和项目文件;
高清技术,设备和实施,以实施投资项目工程的方法;
确定资金来源;
投资活动参与者的定义;
检查和协调,项目文档,投资活动的参与者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包括项目的财务,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评估;
对投资项目的实施决定;
设备供应商,并根据载于前期设计和设计文档,以及与立法的条件要求承包商的选择的定义;
由投资者和投资项目,包括融资,供应,安装和设备,建筑和安装工作,从投资项目的实施利益分配的委托实施投资活动的参与者达成的承诺和协议的履行;
监测对投资者和投资活动的参与者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的部分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需要一致性和执行本文的第二部分中提到的活动,是投资活动符合法律科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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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参阅。在形成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投资方案的程序规定,由9月12日内阁批准了2003年№395,在开发,检查及日期为6月7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核准的投资项目的文档的审批监管, 2007年№110。

第七条投资资源
对于投资的资源包括:
现金及其他金融资产,包括贷款,股票和其他证券;
动产和不动产(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有形资产)和权利的人;
知识产权,包括一套技术,科技,商业等方面的知识,形式的技术文档,技术和生产经验特定类型的生产诀窍组织起草的,必要的;
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其他物权的所有权。
投资资源可以被分配,并根据法律的其他值。

第八条投资活动的对象
投资的对象是不被法律禁止企业及其他活动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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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按照法律“大众媒体”的第8条是不允许的媒体实体的创建,在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以上外商投资的份额。
禁止投资于设施,创建和使用其中不符合健康与卫生,放射,生态,建筑和城市规划等要求的法律,侵犯的权利和个人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投资活动的第9条主题
投资活动的主体(投资者和投资活动的参与者)可能是: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自然人),法人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居民;
政府和公共机构在该领域;
外国政府,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和外国法人和公民的行政或地方机构,以及无国籍人士。
投资者可以作为客户端(存款),债权人,客户,全心全意为投资活动中按照法律的参与者。
投资活动的参与者作为出资人的基础上,行政命令结束了与投资者的合同。

投资者的第10条权利
投资者具有的权利:
确定体积,种类,形式和投资的方向;
进入与投资活动,通常是因为竞争力(招标)拍卖的结果,个人和法人的合同;
占有,使用以及他们的投资,并在法律规定的方式投资活动的成果处置;
独立和自由支配投资活动,税款和其他强制性付款后收到的收入;
利用财产和所有制权属于他的任何财产权利,作为抵押物的各类被它采取的义务,包括吸引依法借入资金的义务;
接受他的投资和其他资产的征用的情况下,适当补偿;
接受所造成的非法行为(不作为)和决定国家机构,政府部门在该领域及其官员损害赔偿。
投资者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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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请参阅。艺术。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外商投资”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10法“关于保障和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利的措施。”

第11条:投资者的的职责
投资者有义务:
纳税和依法其他强制性付款;
履行其与投资有关承担的合同义务;
获得投资项目的审查意见,符合卫生和个人卫生,辐射,生态,建筑和城市规划等要求的条款;
以弥补造成参与者的投资业绩或合同义务不当造成的损失;
开展现场政府和公共部门的要求,以自己的权力范围内得到满足。
投资者可在依法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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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看看。艺术。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外国投资”的11法。

第十二条投资活动参与者的权利
投资活动的会员有权利:
有竞争力(招标)拍卖中的一员;
进入与投资者执行他们的订单合同;
涉及其合同义务的其他人的投资业绩,除非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的;
处置取得的降低设备的投资活动的实际值的结果的积蓄,除非另有法律或合同规定。
投资活动的成员可能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13条投资活动参与者的义务
投资活动的会员必须:
遵守规则,条例和立法确立监管要求;
及时妥善履行合同的;
以弥补造成对投资者的投资业绩或合同义务不当造成的损失;
开展现场政府和公共部门的要求,以自己的权力范围内得到满足;
使用以达到预期目的的资金;
以获得开展受许可活动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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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活动,实现其由要求日5月12日乌兹别克斯坦最高会议决议批准许可名单,2001年№222-II。
投资活动的成员可能有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14条定价在投资活动
商品(工程,服务)在投资过程中的费用由大赛(招标)中标结果确定,并在规定的情况下通过立法 – 下直接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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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参阅。艺术。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民法典356。
在情况下,在市场价格的投资活动的主体的主导地位在依法被授权的政府机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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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第3章(“贸易和经济集中反垄断监管”)法“关于大赛”及日期10月28日内阁的决议,2010№239“关于申报(批准)的订单的进一步完善和建立管制价格的措施(关税)货物(工程,服务)“。

投资活动的第15条国家调控

投资活动的国家调控是通过进行:
提高投资活动的法律框架;
授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权利;
制定法规,规章和监管要求;
应用支持竞争措施;
信贷政策和定价政策;
建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条件;
投资项目的审查建立机制;
监测列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投资计划投资项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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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包括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由11月15日内阁批准的投资计划项目的准备和实施的状态监视的位置,2005年№251。
投资活动状态调节可以用其他方式来进行,按照法律。

第16条刺激投资活动
国家鼓励投资活动方式:
开创了实现投资活动的良好的投资环境;
权利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的税收和海关特权和偏好在每种情况下确定的期间内,根据活动的类型和投资的体积;
建立自由经济区;
国际协议。

第17条的集中式和非集中投资
集中投资发了言: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信托基金预算的国家预算;
外国投资和贷款,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担保项下贷款的吸引力。
集中投资,其权力范围内的地方政府和公共机构管理。
集中投资主要集中在经济的优先领域国家方案的执行情况,以及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国际条约的框架。
关于使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预算资金的决定,国家信托基金的预算共同资助在与国际金融机构,与乌兹别克斯坦签订的合同的基础上通过合作开展的投资项目。
在非集中投资:
投资人自己的手段;
银行贷款,包括那些从外国银行获得的,没有保证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外国直接投资。
非集中投资可以进行​​,并从其他来源不抵触法律。
仅由投资者管理的非集中投资。

第18条对投资决策的执行操作
集中式投资的实施决策是由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预测的基础上,公共当局作出的,针对科学技术和复杂的政府项目和可行性研究以确定这些投资的可行性。